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律师详细听取了委托人的案情陈述,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依据有关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陈**与被告荀**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许离婚。
原、被告结婚八年以来,因为老人赡养,孩子教育等多方面原因,多次协商,一直无法解决,双方多年来一直不断地争吵。期间矛盾不断,而且无法缓解,根本没有继续一起生活下去的可能,夫妻之间确实已毫无感情可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八年来,原告努力维持这个家,一直勤恳地工作,但是被告却不仅没有工作过,还动辄到原告的单位哭闹、打骂,严重地影响了原告单位的生产经营,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
原、被告有两个婚生子女,原告认为自己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原告请求两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
三、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
原告请求将夫妻共同房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判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万元给被告。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时**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
男方无法忍受女方到其公司去闹,决然提出离婚之民事起诉状
判例: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法律效力
当事人亲自撰写争取夫妻共同房产的理由
这种“家庭和睦调解协议书”千万不能签
留美博士老公要与退伍军花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