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3-02-0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971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神龙法民立裁字第****号
原告陈**,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身份证号码***************。
2007年5月11日,本院收到陈**的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陈*锐、陈*润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房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万元给被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住所地并非在本院辖区内,原告提供了两份材料证明本院辖区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一为被告的暂住证,二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居委会的证明。被告的暂住证起始日期为2007年4月1日,而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居委会并非人口管理的法定机关,其开具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效力。据此,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在本辖区内已经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不能证明本院辖区内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址。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0七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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