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3-04-0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492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郑**,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周**,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判令女儿周*彤归原告抚养;
3、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女儿周*彤生活费18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4、判令被告承担女儿周*彤70%的教育费、生活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
5、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女儿周*彤6周岁前的保姆费1500元;
6、依法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7、依法分配双方的共同债权185000元;
8、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与赖**同居并生育女孩周*宜导致离婚给原告所造成的精神损害35万元;
9、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良好。因各种原因婚后多年未生育孩子,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于2007年**月收养了一名社会弃婴,并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从此,双方有了女儿周*彤。被告主要在华福批发行从事个体经营,主营副食品销售和批发,经济效益良好,每月的营业额约25万元,原告在单位上班,双方共有财产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屋一套和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屋一套,以及该房屋内的装饰和家私家电等用品,债权有经被告借给其朋友温**8500元和赖**10万元尚未收回,无其他共同债务。
2007年**月底,原告得知被告在外面与一位名叫赖*霞的女子有染,并和她共同生育了一名女婴,该女婴于2007年在罗湖妇幼保健院出生,起名周*宜,孩子满月后,被告将其寄养在被告妹妹周*严女士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家中,由被告的母亲何*珍照顾。自从被告母亲将被告的非婚生子女接回照顾后,被告就每天穿梭于原告的家与周*严女士的家之间。
对于被告的出轨行为,让原告非常痛苦,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与第三者赖*霞断绝关系,妥善解决其所造成的后果,但被告不但不肯接受,而且还声称,如果原告无法接受被告已有一个女人和孩子的事实就带女儿周*彤离开并办理离婚手续,但却拒绝依法公平地分割共同财产,原告甚至表露将来还要和第三者赖*霞继续生儿子。被告的行为不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也对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万般无奈之下,原告于2008年**月**日带上女儿周*彤搬离自己的家与被告分居。
综上,被告的婚外情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
200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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