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发布时间:2013-03-1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55

        基本案情:

        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唯一的婚生子智智归男方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岂知,离婚后一年,男方即再婚,再婚配偶也有子女,共同组建了一个畸形的家。虽然后妈对智智没有任何虐待行为,但后妈却对自己的子女很好,对智智就一般般。男方忙于工作,也疏于对智智的照顾,总以为他的再婚妻子会大爱无疆地把智智照顾得很好。可惜,男方的如意算盘打错了。智智在这种有区别的爱的照顾下,心灵慢慢被扭曲,变得沉默寡言,不喜欢与人打交道,总是躲在屋里闷着。心细的女方,在探望的时候发现这一点,问清楚原委之后,一气之下把智智带回来自己抚养。男方重男轻女思想很严重,唯一的婚生子怎能让女方带走?找到女方协商,让其把孩子带回来,但那方置之不理。

        男方无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婚生子智智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女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最后,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女方的判决,判词是这样写的:

        本院认为,确立子女抚养权,应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着重维护子女的利益。本案原、被告均要求抚养未成年子女智智,未成年子女现已经9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实际跟随被告生活,相应的生活用品大部分亦搬至被告住处,被告诉讼过程中亦表示愿意抚养智智,为避免再次变动生活环境而对被抚养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女智智归被告抚养。




相关文章:
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
打离婚官司的目的不是在于让对方净身出户
如何向丈夫追债?
争夺孩子抚养权之民事起诉状
判决女儿归女方抚养之民事判决书
咨询热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