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郝**,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韦**,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据双方离婚协议内容,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9万元作为补偿;3、双方分担因原告患病治疗产生的共同债务人民币5万元;4、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补助人民币10万元。诉讼中,被告反诉请求判令:1、对位于深圳市***********房屋一套等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2、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郝**与被告李**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除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之外,无其他共同房产,无共同债务。该房产归原告郝**所有,原告郝**补偿被告李**人民币10万元,该房产剩余按揭款由原告自行负责。
三、上述10万元的支付方式为:2008年10月1日前原告郝**支付被告李**6万元,余款原告郝**自2009年2月开始每月10日前支付被告李**万元,至2009年5月10日支付完毕。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
二00八年**月**日
书 记 员: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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