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有什么缺陷?
发布时间:2013-02-16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181
协议离婚,有其优点的同时也有其缺点,主要有以下缺点: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离婚协议书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例如,不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不支付抚养费等等,另一方当事人还是需要提起诉讼,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力。
2、离婚协议的内容,可能会留有后患。其一,并不是每一个离婚当事人都是法律专家;其二,婚姻登记机关有审查离婚协议的义务,但由于某些婚姻登记机关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有限,经审查离婚协议可能还会存在法律漏洞与风险。
3、离婚协议的内容,一方当事人有程序上反悔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无论离婚协议是否合法,某些条款是否有效,一方当事人都有反悔的权利,都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就算法院审查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驳回了对方的起诉。但对方却可以利用这个程序拖延时间,在某些方面给你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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