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陈**,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本院审理陈**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63元,减半收取1331.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曾**
二00年**月**日
书 记 员: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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