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亲自撰写争取夫妻共同房产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3-01-3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30
很多离婚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因此只能自己撰写各种文书。本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对方当事人就没有聘请律师,亲自撰写了离婚起诉状,要求夫妻唯一的房屋归其所有并阐述了事实与理由,在专业律师看来有很多不正确之处,摘抄在此,并加以点评:
1、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虽然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点评:写得很好,有理有据。
2、被告对感情和婚姻不忠,经常在外乱搞男女关系,经常在外嫖娼,甚至包二奶,对双方感情破裂负有全部责任。因此,法院应该判决该房产归我所有。
点评:被告对婚姻不忠,不是其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理由。就算其过错程度达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度,那么,也只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而不是要求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3、被告为了满足二奶的物质欲望,不断私自转移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被告不得参与分割。
点评:被告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才是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理由,但是原告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擅自转移共同财产。
4、被告一心要回重庆和二奶生活,不需要深圳的房产,而原告没有其他房产。因此,该房产应判归原告所有。
点评:这不是法律上的理由,而是“客观事实”,但需要被告认可或者原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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