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无法忍受女方到其公司去闹,决然提出离婚之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3-02-0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170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卢**,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杨**,女,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00元/月;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8年8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原告不断催促,原、被告在相互还不是很了解情况下,于2000年**月**日与被告草率结婚,由于原告长期在深圳工作,而被告定居在江苏省泰兴市(原告的家乡),从相识到结婚,原告与被告相处不到两个月,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在结婚后,双方仍然分居两地,相处时间仅限于被告每年到深圳探望原告一至二个月时间,而且因为性格不和,相处的时间也经常吵架,难以建立夫妻感情,婚姻基础不牢。
在2005年1月原告与被告的矛盾再次激化,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离婚,原告同意了,本想协议解决离婚,但被告不断来电骚扰、吵闹,从2005年5月开始,原、被告正式分居。原告无奈之下于2005年5月16日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5日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被告及其父母多次到原告单位无理取闹,恶性败坏原告的名声,由于双方实在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06年1月5日再次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出于程序上的考虑,原告于2006年2月15日提出撤诉,同日,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原告与被告婚后无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
2002年11月**日原告与被告生育一子。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原告要求具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让孩子随原告生活。首先,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有能力为孩子提供健康优质的成长条件,使其受到良好的教育;其次,原告接受四年大学本科教育,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文化氛围和家庭教育;再次,孩子长期随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原告父母也十分疼爱孩子,使其为掌上明珠,他们离不开孩子且有能力照顾孩子;最后,孩子户口已随迁至深圳,被告户口在江苏省泰州市,但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300元,到孩子满18岁止。
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贵院考虑原告已经提起过两次离婚诉讼的事实及上述之情况,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6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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