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分手费给了就要不回了

发布时间:2013-01-3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93

        网络咨询:律师,你好!是这样的:两年前,我交了一个女友,一年前正式同居。近几个月,我们经常吵架,矛盾不断,无法平息。我想现在还没结婚呢就已经这样子了,以后的生活怎么过啊?而且我发现对方爱慕虚荣、贪小便宜、好吃懒做的性格根本无法改掉。所以,我决定和她分手,当我提出分手时,她就大哭大闹,还打电话给我的父母,说我和她在一起就是为了玩女人。在我的坚持下,她也知道不可能挽回我,她同意分手,但要求我给10万元作为分手费。我不同意,最多也只给3万,毕竟我这几年的积蓄也没有10万元那么多。但真没办法,她扬言如果不给就去我公司闹,说我玩弄女性。被她折腾了几个月,对我的生活和工作影响很大,真受不了。最后,我妥协,向朋友借了5万元,加上自己这几年的积蓄,给了她10万元。双方签署协议,正式结束情侣关系,她还给我打了收条,上面写着“今收到分手费10万元”。

        这几天跟一个哥儿们聊天,才知道我压根不用给她所谓的分手费,请问我还可以向她追讨回来吗?
国晖婚姻家庭部回复:

        首先,分手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只有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的话,法院一般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次,虽然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并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最后,本案中,如果你无法举证证明你是不自愿支付这笔费用的,那么,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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