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起留置送达的过程

发布时间:2013-01-1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232

        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曾经处理过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我方当事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确认两个子女与对方存在亲子关系;2、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50万元抚养费。

        案件立案后,法院曾多次联系对方要求其到法院领取传票,但对方却迟迟不到法院领取,导致开庭时间往后拖延了一个多月。我方当事人的其中一个孩子就快满两周岁,如果开庭时满两周岁将不利于我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为此,我们要求法院使用留置送达。由于法院对对方的居住情况不熟悉,我们就派出一个助理,由当事人的母亲指路,领着法院法警和书记员去送达传票。到达对方家门口,我们看见对方在阳台上观望,见有法院的车来就躲进屋内。经敲门,一个自称是对方的母亲的老奶奶走到大门口。老奶奶说,对方不在家(分明撒谎,我们明明刚刚看见他在阳台)。经沟通,这位老奶奶只有送客的意思,而没有协助送达的意思。

        为此,法警和书记员就邀请当地居委会的工作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法警和书记员、居委会工作人员签名盖章,然后诉讼文书留在对方当事人的住处,并用拍照记录送达的过程。这是就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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