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要在法庭上说
发布时间:2013-01-0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448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婚姻律师代理一起
离婚纠纷再审案件,案情复杂,审理的过程也很复杂。在二审庭审的时候,双方当事人还在庭审时打起来了,对方当事人的一位家属还被打成骨折。当接到这个案件时,第一感觉就是双方的积怨很深,调解的希望不大。那么,我们能做的只有找充分的证据,尽量从证据和法理上说服法官了。
有一个争议焦点: 2007年,我方当事人为了入户深圳,在南山区买了一套单身公寓,但资金不足,向亲属借款10万元,给的都是现金,没有打借条。入户深圳后,因没有居住需要于2010年3月出售了该套房子。然后就用售房款把之前借亲戚的钱给还了,由于是很近的亲属,直接给的现金,没有写收条。巧合的是,此时,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走到尽头,妻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这部分售房款。
虽然这是事实,也合常理。向哥哥姐姐等10位近亲属借10万元左右,每个人平均借款1万元,况且大家都在深圳,给现金很正常,不写借条也很正常。还钱的时候,给现金,不写收条也说得过去。但是在一二审的时候,由于他们哪里的风俗对上法庭打官司很讨厌,而且这是离婚官司,我方当事人也不愿意把这些事都一下子告诉这些亲属,因此,我方当事人这一事实主张,未能得到任何证据的支持。所以,在一二审中都败诉。因此,无证据的事实,最好不要在法庭上说,哪怕是真实的。如果无法取证,款项也不多,那就说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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