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蔡**,男,1956年**月**日出生,台湾省台南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罗**,女,1971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六盘水市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判决女儿蔡*婷和儿子蔡*超归原告抚养;
3、判决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房产一套归被告所有,车牌号为粤B****的小轿车归原告所有;
4、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
5、双方合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月**日在贵州省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前和婚后生育女儿蔡*婷和儿子蔡*超。婚后由于原告长期忙于商务活动,很少有时间照顾家庭,加上生意亏损,导致很少对家庭承担责任和义务。另外,原被告双方年龄差距太大,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生活习惯都不同,导致双方感情越来越差,经常发生争吵,并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均认为必须解除婚姻关系。
在财产上,被告罗**于双方婚前(2001年**月**日)向深圳市****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一套,虽然房产证的登记日期是2002年**月**日(即婚后),但双方一直确认:这是因为房地产权证办理时间延误所致,不影响该套房地产属于被告婚前财产的性质。同时还确认,因购买该套房产地产所欠的银行贷款本息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购买的粤B****小轿车属于其婚前财产,但被告同意无偿转让给原告抵债。
综上,由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认为解除婚姻关系,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如所诉!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蔡**
200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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