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张**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现就其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相识后,在没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的心胸狭窄、猜忌心太重,对原告缺乏起码的信任,使原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所适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这种矛盾的发生是原告所造成的。矛盾发生后,被告并不认为是自己的错误,并大打出手,对原告的人格进行侮辱,由于这种情形经常发生,严重伤害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使原告身心备受摧残,夫妻感情开始破裂。
二、夫妻感情破裂时,被告并不做任何努力,2004年**月,双方在一次严重争吵后,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其后,被告经常以出差为由离家两三个月不回家,回到家的被告对原告也是不理不睬,对原告的一切漠不关心,双方分居一直到2005年春节。2006年春节时,由于被告的父母来深圳与被告一起过年,被告因考虑到其父母的心情,便搬回原告的房间,期间原告怀孕。但原告的怀孕并没换来被告的关心与疼爱,2005年**月被告父母离开深圳后,被告即与原告分居,怀孕中的原告非常委屈,原告怀孕期间还在正常上班,但被告从不关心原告,也不关心腹中的孩子,被告的行为更进一步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三、2006年2月,原告精神已近崩溃,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但被告恶语相加,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一方面不同意离婚,一方面不做夫妻感情改善的努力,其心态严重扭曲。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希望支持诉请。
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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