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个身份证管理不严格的年代,身份证可以造假,可以出借给他人使用,所以,出现了很多无厘头的事情,一个字“乱”!本案的当事人就出现了无厘头的情况:当初结婚的时候,作为姐姐的她居然拿妹妹的身份证与男友结婚,现在想离婚,居然用妹妹的名义起诉离婚,而她的妹妹已经与他人结婚了。面对这种复杂局面,法院该怎么判呢?详见判决书(隐去敏感信息,贴出在此)。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深罗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林芝芝(化名,当事人之妹,笔者注),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汪**,广东***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吴**,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许**,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林芝芝诉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芝芝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9月经人介绍恋爱并于同年10月结婚,婚后原、被告共同租凭****商铺从事服装批发生意。2002年4月份,原、被告在广东省惠来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自领取结婚证后一反常态,整天游手好闲,经常彻夜在网吧或在酒吧喝酒,白天在家蒙头大睡,剩下原告一人苦撑商铺经营生意。被告的行为既严重影响了夫妻生活又给商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哀劝被告改过,被告置若罔闻。原告为了家庭安定团结,忍气吞声苦苦支撑着家庭。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等原因,原告一直未能怀孕,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2002年底收养一男婴,并通过关系帮其报上了户口。期间,被告又到处散布原告生理有问题以致未能怀孕等谣言,致使原告在精神上饱受折磨。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收养的男孩俊俊(化名,笔者注)由被告抚养;3、依法平均分割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房产,共同债务人民币128500元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4、位于******商铺由原告经营;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林芝芝与被告许**没有婚姻关系,原告林芝芝的姐姐林媚媚(化名,笔者注)以原告林芝芝的名义与被告登记结婚,林媚媚与被告从2000年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07年4月。原告林芝芝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原告林芝芝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芝芝的起诉。
本案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 月 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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