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解决婚姻和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2-11-2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165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门**,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年**月**日认识,200*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年**月**日生育一儿子门*波,现三岁十个月。2008年孩子出生后,原告就一直住在湖南娘家独自抚养小孩,被告仍在深圳工作。2010年11月份,原告带儿子来深圳和被告共同居住,没住几天,被告怀疑原告与前男友联系发生争执,被告私下查询了原告的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原告就回了娘家,至此,双方开始分居。2012年春节被告回来家过年,双方又因类似的原因发生多次争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挽回的余地。自孩子出生后至201*年??月原告到深圳找工作之前,孩子一直由原告住在娘家独自抚养,被告未照顾过孩子,更未支付过子女抚养费,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不好,婚后又因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孩子出生后,被告从未照顾过孩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并经常无端对原告进行各种无理猜测,私下查询原告通话及短信记录,不断挑起事端,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儿子门*博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的抚养费人民币55200元,直至儿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知金额为5336.83元,其他财产以法院最终查实金额为准);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门**与被告赵**自愿离婚;
二、原告门**、被告赵**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双方确认婚后无其他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三、原告门**、被告赵**双方个人名下债权债务归个人享有和承担;
四、儿子门*波由原告抚养,被告赵**无需支付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75元,由原告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年 月 日
书记员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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