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至于退还诉讼费过程的如何操作,每个法院都有不同的规定,但都是大同小异。本婚姻律师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操作为例,讲解如何申请退还诉讼费:
首先,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上必须注明有退还诉讼费的事实。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上都有写明收取多少诉讼费,退回多少诉讼费,诉讼费由谁负担。在此摘录几条判词:1、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3、本案案件受理费62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元,由二被告负担6200元;保全费3161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其次,需要联系该案的书记员,并提交以下资料:①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复印件一份;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预交)原件;③申请退回诉讼费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其他法定身份证明亦可,如军官证、回乡证);④当事人书写的已收到诉讼费收条(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注明日期);⑤当事人的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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