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
程序:简易程序。
原、被告于1990年*月*日登记结婚,1992年*月*日生育一男孩何*乐。2003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与被告何**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何*乐由被告张**抚养,被告何**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支付何*乐的生活费人民币36000元(按照每月人民币3000元的标准,自2003年4月30日开始,一年一次,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何**自愿承担何*乐在受教育期间的所有教育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家私、电器及其他生活用品等归原告张**所有,其他个人名下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原、被告在2003年4月29日之前经营中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双方自行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何**自愿负担,此款已当庭交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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