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2-08-2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00
有关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例)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涂**,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现居住****,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位**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宁**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0一一年*月*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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