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该怎么提出?需要什么材料?
发布时间:2012-10-1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999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婚姻律师正在处理一起执行异议纠纷。案件是由我们曾经处理过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引起的。案情大致如下:我方当事人与女方闪婚又闪离,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我方当事人在一年内分三次给予女方30万元现金款。但我方当事人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支付这笔钱。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他认为这份《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岂知,当我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女方提起了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败诉,并要求我方当事人马上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需要延期支付罚息。无奈,我方当事人的确一时拿不出这么一大笔钱,女方就向法院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查封了我方当事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但问题就来了,据我方当事人反映,该房产不是我方当事人的,是他的一个东北老乡托他在深圳买了,并许诺让他暂时居住一下。当他的东北老乡知道这个情况后,很不爽,同时委托我们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他的东北老乡作为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是可以的。具体操作如下:
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向强制执行法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数 1份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异议申请书》,原件,由申请人签字;
2、影响到申请人财产的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3、该案的《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4、该案的《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5、提出执行异议的初步证据;
6、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在此就不再赘述(只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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