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的离婚《民事调解书》与现今的对比

发布时间:2012-10-0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52

        本婚姻律师撰写此文时,翻开一本15年前的案卷,里面夹着当时的一篇离婚《民事调解书》。阅读起来颇有“趣味”。在这篇《民事调解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赫然写着分割洗衣机和煤气炉的内容,想必15年前洗衣机和煤气炉也是比较贵重的家庭生活用品,不然也不会煞费心机地写进《民事调解书》里。

        该财产分割的内容,贴出在这里: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洗衣机、煤气炉各一套及华源、世纪星源股票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所在单位内部股票8000股及抵押金4000元,以及存款人民币1200元,由原、被告各分一半。

        四、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130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五、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

        再看看进入21世纪的今天,在深圳的一个普通家庭的离婚《民事调解书》的财产分割内容:
  
        1、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三村福莲花园**栋**号房产归唐**所有,房内现有家电家私归唐**所有。在签订调解书后30日内,高**无条件配合唐**办理该房产及生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有限电视等)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唐**承担。签订调解书后10日内高**搬离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三村福莲花园**栋**号房,户口迁出,双方不得干扰对方生活。
 
        2、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号房,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号房,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号房归高**所有。
 
        3、高**补偿唐**人民币300万元。签订调解书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余款100万元在2012年9月10日前付清,逾期未支付余款,按余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4、双方各自的生活用品和各自名下存款、有价证劵、公司股权等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承诺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同意放弃要求分割对方其他共有财产的任何权利,而且不得反悔,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当。

        由此可见,进入21世纪的深圳的一个普通家庭的离婚纠纷,离婚时需要分割的财产主要是,房产、股权、基金等,不在包括洗衣机和煤气炉等比较普及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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