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或者协议离婚,都要争取一次性把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予以解决。大部分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都会体现这两面的核心。其实,最不值得倡导的是把一些问题留到以后去解决,这会令双方再折腾一次——很不好。以下这篇《民事调解书》就是把子女抚养费问题另案解决的,本婚姻律师认为不值得提倡。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深盐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被告蔡**,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8月19日生育婚生女蔡*文,现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小孩由原告抚养;3、福田区皇岗口岸生活区***号房归原告所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与被告蔡**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蔡*文由原告王**抚养,抚养费另案处理;
三、被告蔡**每月可探视小孩两次,每次探视时间可一至两天,具体探视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口岸生活区***号房归被告所有,被告须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五、位于深圳市沙头角梧桐路***号房产系原告父母的遗产,现已由原告继承,原告同意被告无偿使用至2016年5月31日止;
六、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150元。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2011年5月10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小玲
二0一一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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