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立案后,还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吗?
发布时间:2012-09-2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29
离婚的过程是煎熬的,反复的,因此,诉讼请求也是处在变化之中。有些当事人在起诉时,才知道一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起诉之后又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想把这新发现的夫妻财产也纳入案件中来审理。那么,有人会问,离婚案件立案后,还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吗?
答案是肯定的。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准许。在这里贴出一个《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书》范例,供大家学习交流之用。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游**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已被贵院受理(案号:(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49号),申请人起诉要求孩子判归原告抚养。2007年*月*日被告以将孩子给申请人抚养为由,将申请人骗至**花园,拿水果刀刺伤申请人颈部、肩部等部位,至申请人多出受伤。被告并称“除非我死了,也不会把孩子给你……”,恐吓当事人。申请人认为双方的感情虽然已经破裂,但孩子是双方的孩子,如果由被告抚养孩子,也会爱孩子,对孩子好,为避免日后被告以探望孩子为名纠缠不休,申请人经过慎重考虑,特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婚生子唐*涵判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原告有权探望孩子。”
申请人申请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打伤原告的医疗费用678.79元,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交通费100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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