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损失费写在《离婚协议》可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9-26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20

        男女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分手后,有部分女性会向男方索要所谓的“青春损失费” 、“分手费”等费用,甚至签订有协议。但签订协议后,男方反悔并不愿意支付,女方则会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支付,但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因为,“青春损失费”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由于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青春损失费”就无相关的法律来支持。很多法院甚至会以主张“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本婚姻律师则亲手处理一起把“青春损失费”写进离婚协议里,并获法院支持的案例。案情大概如下:男女双方在一次聚会中邂逅,认识不到三个月就闪婚,婚后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多,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常有争吵,不到2个月就要闹离婚。特别是男方,可能因为是东北人的缘故,向女方提出离婚,女方也同意离婚,但要求支付20万元“青春损失费”,男方很豪爽答应了 。女方为了安全起见,要求男方一起到律师事务所做见证。男方认为这种“青春损失费”不会获得法院支持,也到律师事务所做了见证。

        在律师事务所见证下的《离婚协议》是这样表述他们所述的“青春损失费”的:“财产的处理:本协议签订后,由男方在两年内向女方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款,并分三次支付:男方须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人民币;2011年12月前支付5万元人民币;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支付5万元。男方在2011年6月30日前未支付10万元人民币,视为男方彻底违约,女方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20万元人民币。”

        分析:这里就把我们平常所说的“青春损失费”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了,而这种分割协议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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