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如何讲述财产分割之理由?
发布时间:2012-09-2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60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大部分有直接法律依据,也有一些是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是按照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分割的。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
深圳离婚律师代理的一起
离婚诉讼的判决下来了,由于家庭财产比较多,在判决书中就详细论述了财产分割的理由。贴出在此,供大家学习交流:
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下:
1、五建公司综合楼**栋**房,原、被告均请求该房归其所有,双方各有困难之处,考虑到被告患有慢性乙型肝炎、糖尿病、早期肝硬化等疾病,而原告自2005年10月起已搬离原住处,能够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故五建公司综合楼**栋**房归被告所有,被告应向原告补偿房款30万元;
2、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共计119070股,现每股价值0.938元,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补偿款项55248元;
3、对原告确认的现存夫妻共同财产融资款40000元、益华集资款8000元(现价值1288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补偿26440元。被告主张工会股票27200股(价值77248元)及部分融资款20000元已用于治病、抚养孩子及赡养老人,因双方是在2005年确认上述财产,经过多年后,被告将上述款项用于其所主张的用途,为合理支出,原告对该部分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4、共同债权60000元,被告主张债务已经清偿,且款项已交至原告手中,并无证据证明,上述债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应向原告补偿30000元;
5、现金存款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尚有存款20000元,要求分割,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6、被告请求分割原告在2003年提取的存款共计42317元,上诉存款并非原、被告离婚时尚存财产,对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在2005年提取的保险费98000元、安置补偿费24489.6元及原存于婚生女江*丽名下的10000存款,原告表示已用于日常生活,因原告需租房居住且无固定工作,原告所列《2005年9月至2008年3月开销清单》中的开支为合理开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请求分割上述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7、被告主张共同债务30000元,未提交相应的债务凭证,本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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