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管辖权异议需要的材料以及其效力

发布时间:2012-09-2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46

        争夺管辖权的背后都是利益的争夺。离婚诉讼案件中,也会经常发生争夺管辖权的现象。举个简单的例子,夫妻双方长期在外打工,双方缺乏交流慢慢地就没有了感情,一方回到你的老家起诉离婚,而你却在深圳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此时,你需要回到老家去应诉,就需要付出很大的经济、时间和精力成本,这是你所不愿意的。为此,你的代理律师很可能会建议你提出管辖权异议,尽量将此案留在深圳某个基层法院审理。这样你就不必大费周折回到老家去应诉了。

        当然,有些律师明明知道管辖权没有问题,依然建议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完全是为了拖延时间。这也不能说他是个坏律师,因为这是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权利。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代理律师有权使用管辖权异议程序。

        在深圳,作为被告提管辖权异议。一般提交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复印件作为证据,这样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提交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以及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一般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提交一份居住一年以上的《租凭合同》以及若干份租金收条,则一般会被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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