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到了执行阶段,执行异议只能由案外第三人提

发布时间:2012-09-1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35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婚姻律师代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情大概如下:我方当事人与女方通过某婚恋网站认识,很快就闪婚。婚后由于缺乏足够了解,彼此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我方当事人就很厌烦女方,为了尽快摆脱女方,就向女方提出了离婚。女方也同意离婚,但提出要我方当事人支付30万元青春损失费。我方当事人一时冲动就与女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含支付女方30万元的内容,并以离婚财产分割的名义,而不是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名义),并邀请了律师进行见证。很快即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由于我方当事人并无30万元现金款,也不愿意支付。因此,女方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当事人立即支付。

        由于我方当事人输了官司,但手上又没有现金支付给女方。于是,女方则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于是法院查封了我方当事人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准备拍卖。我方当事人即时提出异议:我名下仅有的一套住房居住,拍卖了让我流落街头不符合人性,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我党十八大召开前夕,你们法院执行局不会想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吧?当然这是气话,更重要的是,这套房子不是我方当事人的,是他的一个东北老乡托他在深圳买的,钱也是老乡支付的,现在只是免费给他暂住一下而已。他害怕此套房子真的被法院拍卖了,不好给老乡交代,于是,急切地跑到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找到执行法官提出异议。

        由于我方当事人法律知识有限,当他把异议材料递给法官时,想不到吃了闭门羹,说执行异议只能由案外第三人提出。如此之麻烦,我方当事人再次委托我们办理此执行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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