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生常谈:生不生孩子,谁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2-09-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59

                                     
        按常理,孩子是双方爱情的结晶,对于生不生孩子的事,应该双方协商一致后才付诸实践的事情。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女性经济地位的进一步提高,夫妻双方因生育的问题经常闹得不可开交,甚至走上法庭对簿公堂——要离婚。

        在中华传统文化里,一直有多子多福的思想。就算在现今的广大农村,依然存在着强迫女性生育,生不到男孩就一直生下去的现象。此时,女性就成为了一个彻底的生育工具而已。为了防止女性沦为生育工具,保护女性身心健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就把生育的主导权交给了女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前半部分是这样描述生不生孩子,妻子说了算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思是,此条否认了男方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诉权,从而把生育的主导权交给了女性。

        虽然妻子擅自堕胎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但为了平衡男女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后半部分进一步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因而产生纠纷的,此时,则给了丈夫选择离婚的权利,丈夫可以再选择一个愿意与其生孩子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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