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是什么?该理由是怎么写的呢?
发布时间:2012-09-1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10
原告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没有法定的判决离婚的情形(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一般是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的(这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离婚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一般可以写成这样: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女***于****年**月**日出生(如果没有生育子女,则直接写明: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时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绝无和好之可能,现原告具状贵院,诉请离婚,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如果被告不想离婚,会在答辩状中,着重强调感情牢固,感情没有破裂。贴出一个示例,让大家参考一下:双方系自由恋爱而组成家庭婚前双方了解充分,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彼此包容、理解、爱戴、患难与共、携手创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对方不同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会判离的。那么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怎么写的呢?在这里贴出一个真实的法院判决理由,让大家参考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在结婚初期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的感情也较为融洽,虽然近年来双方因工作及家庭生活等饭方面偶有争吵,但双方并不存在原则性矛盾,只要双方正确对待,互谅互让,双方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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