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可以更改诉讼请求吗?

发布时间:2012-09-0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99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婚姻律师代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双方离婚后,由于积怨很深,在子女探望的问题上,无法沟通,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女方作为孩子的母亲,在愤怒之下只能委托我们打探望权纠纷官司。

        我们的委托人诉称,2012年4月底,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突然将小学刚毕业的小孩接走,带回江西老家,并让小孩在江西老家就读初中。原告要求见小孩,被告断然拒绝,为阻止原告母女相见,被告还没收了女儿的手机,自此原告在未见到小孩。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探望权的约定,属于违约。

        被告则反驳道:在2012年5月*日离开深圳前,被告也多次告知原告要离开深圳,并且让女儿电话告知了原告,但原告一直未予理睬。

        在庭审中,被告确认自2012年5月27日后原告即未能探望小孩,亦确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原告的探望权,但主张客观无法实现(小孩即将在江西老家就读初中)。

        小孩已回江西老家并将入读初中,这是客观事实,原告也无法改变,客观上,要按照原来签订的《离婚协议》履行探望权的约定,是不可能的。但为了能够行使探望权,一解思女之情,原告在庭审作出妥协:原告主张如小孩确于江西省生活,则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在寒、暑假期间,与小孩度过一半的假期,并愿意负担实现探望权而产生的小孩的费用。

        因此,在庭审中,是可以当庭向法官提出更改诉讼请求的。因为婚姻家庭纠纷,随着事实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到判决以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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