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区**号,现住美国普林斯顿市劳伦斯**区*室;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在大学相识,2007年*月*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2006年被告去美国留学,至今未回国。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与被告廖**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
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一方在国外无法回国参与离婚诉讼,但同意离婚,可以不回国,但需要委托国内的朋友或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位诉讼。国外一方需要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我国驻美纽约领事馆约几十美元。
附图:我国驻美领事馆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声明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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