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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生孩子女方说了算”的立法理由

发布时间:2012-07-1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5985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男方不得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理由是,妻子为妊娠、分娩较丈夫承担了更多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其为抚育子女成长通常也会付出较丈夫更大的的牺牲。因此,生育对女性利益的影响大于男性,罔顾女性意志而强制其生育早已为现代文明所不齿。相反,为了顾全女性利益,法律才将生育权内涵扩张至不生育的自由。与生育自由相比,不生育自由更应具有绝对性,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而行使不生育权,且在法律无明确的禁止时,也可以在作出同意生育的意思表示后撤回该意思。若非如此,不生育自由将难以真正贯彻。即便认为夫妻双方的生育利益完全平等,毕竟行使生育权是改变现状的权利,且需要得到配偶的协助,而不生育权是维持或恢复现状的权利,无需配偶履行义务,与前者相比,后者实现权利的成本和对生活现状的影响都要小得多。还应看到,国民普遍存在着子女是爱情产物的心理,是否生育往往受夫妻情感所左右,一方的不生育除偶为观念支配下的决定外,多由夫妻感情淡漠甚至破裂引起,没有了感情的生育只会增加夫妻双方乃至即将出生的子女的痛苦及不便。所以,当夫妻双方无法就生育达成一致意见时,支持不生育一方的决定也跟符合双方的将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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