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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迫对方进行性行为,是不是犯罪?

发布时间:2012-05-2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585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强迫另一方过性生活,即婚内强奸,算不算犯罪?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都没有定论,争议很大。司法实践中,亦有截然相反的判决。目前对婚内强奸主要有3种观点,包括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

        对“婚内强奸”持肯定态度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从文义上来说,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也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否定说即传统观点认为,夫妻之间互有性的权利义务,因此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或者说对强奸罪丈夫具有豁免权。

        折中说也是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结婚即意味着夫妻双方以婚姻为基础的彼此间的性交承诺,夫妻彼此应当共同行使和履行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婚姻关系中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尚未发展至分居或诉请离婚的阶段,同居权利与义务对夫妻双方就仍然具有约束力。在此阶段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性暴力并且手段、情节、后果严重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况分别按虐待罪、侮辱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罪名论处,不宜直接以强奸罪论处。

        目前普遍认为,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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