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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都有“过错”,其赔偿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发布时间:2012-02-2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5432

        国晖所婚姻家庭律师近期代理了一个这样的婚姻纠纷案件:杨某与王某于2005年在深圳登记结婚。杨某是外国人,因为工作关系来中国长期居住。婚后双方因为东西两国的文化和生活差异,经常发生争吵。2006年,女儿出生,由于子女的教育问题,家庭矛盾进一步恶化。2008年杨某从家里搬走,双方开始分居。2011年杨某起诉离婚。庭审中,王某提交了杨某与第三者李某长期同居的相关证据,请求追究杨某婚姻过错的相关责任。但是,在离婚诉讼期间,王某未经杨某同意,趁杨某不在家居住期间,独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杨某的行为,构成《婚姻法》所规定的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也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第三者的同居行为符合《婚姻法》第46条中的过错情形,判决杨某赔偿王某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王某在诉讼期间单方转让房产的行为,也构成《婚姻法》中所规定的不分或是少分的情形。因此,法院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适当给王某少分了一部分共同财产。

        上述案件中,法院是针对双方当事人存在的不同过错情形分别进行处理的。但是,如果双方同时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的处理方式又会有所不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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