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是否可以用其他财产一次性折抵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2-08-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907

        【案   例】陶某与金某(女)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小陶。婚后因性格不合,于2000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金某抚养,陶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折价款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同时免去按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2010年6月,小陶即将升入初中,所需的各种生活、教育及医疗费用均大幅增加,原支付的扶养费已无法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金某多次与陶某协商增加支付抚养费,而金某以离婚时对抚养费有约定且已支付完毕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金某作为小陶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某增加扶养费。

        【本案焦点】一次性支付完毕的抚养费后,还可以要求增加吗?

        【律师意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双方在孩子抚养费支付数额、期限和支付方式上可以协议。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财产折抵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扶养费,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抚养费虽经协议或判决,可如果由于随着年龄的增长、教育费增加、生活消费上涨等客观原因,原定的扶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因上学、患病使其实际需要超出原定数额时,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直接抚养方可以子女名义或子女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增加扶养费。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要求不随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抚养费或者变更增加抚养的,被请求的父母无理由拒绝的。因此,原告要求其父亲陶某增加扶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因父母双方都有抚养义务,所以该费用应由父母双方均担。故依《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陶某支付小陶抚养费每月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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