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提交录音证据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2-08-0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478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代理一起因婚外情引起的离婚诉讼。女方未满20周岁就给男方生了一个女儿,但因不到结婚年龄就没有办即时办理结婚登记,女儿出生2年后才去补办结婚证。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女方在事业方面越来越好,男方反而走下波路,男方有点心理不平衡,在夫妻争吵的时候就会动粗。男方在心理不平衡之际,也在外面寻找心理安慰——有一个小三。

        在离婚诉讼期间,女方打电话给小三并录音,录音的内容可以证实男方有小三。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证实对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的证据。这个录音证据复制了两份,一份提交给了法院,一份在我们手上留着。女当事人是用手机录音的,录音数据保存在手机里。一天,女方下班回到小区时,被男方跟踪,男方把女方的手机夺过来并摔坏,导致手机不能正常使用,女方也没注意顺手就把这个坏手机扔进垃圾桶里了。今天,在福田法院开庭时,由于该录音证据没有出示原件,对方律师否认这份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我们提出可以向小区管理处调出当天男方夺过女方手机并摔坏的录像。对方律师提出:“谁主张,谁举证。”意思是说,要我们提交该录像。但到开庭时,我们根本来不及调取该录像。

        在这里提醒大家,储存录音证据的手机最好收藏起来,以防丢失,更重要的是防止对方当事人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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