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发布时间:2012-05-2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30

        (1)与被继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例如,甲喜欢听乙演奏的钢琴协奏曲,就和乙签订为期一年的演奏合同,让乙每周给甲演奏一次钢琴协奏曲。但是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甲则暴病而亡,在这种情况下,甲的继承人则不能继承甲对乙的债权。因为该债权的履行标的物不是财物而是演奏行为。

        (3)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是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都是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如果继承人要使用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但这并不表明承包权可以继承,而是表明:在承包人死亡后,如果承包合同中规定由某继承人继续承包的,该继承人依合同的规定继承承包。它属于继承人与发包方建立的新的承包关系。如果合同中无此规定,则发包人发包时,继承人不能当然继续承包,不过继承人享有优先承包权。

        (5)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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