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登记离婚有什么限制?

发布时间:2012-05-1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25

        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但对婚姻关系不在内地缔结的,内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相关文章:
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吗?孩子上“贵族学校”,对方要承担学费吗
在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另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就免除了抚养义务吗
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是否可以用其他财产一次性折抵抚养费
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
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孩子的抚养费
咨询热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