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孩子的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2-03-0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23

        离婚时,对抚养费的判决或者协议只能根据当时情况所作的大致判断,很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从而需要变更。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按照数年甚至几十年前制定的标准判决的,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如果离婚后,带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不带孩子的一方的收入却大大增加了,比如,又买车有买房,或中了大奖。在这种情况下,带孩子的一方往往会产生追加抚养费的念头。但是,如果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种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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