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在离婚方面有什么限制?

发布时间:2012-05-0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58

        在离婚方面,《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关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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