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2-03-1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93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国家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是企事业单位均可以根据需要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中的调解员多是公道正派,热心肠,有着丰富人生经历的大爷大妈们。他们参与调停家庭矛盾,会比亲朋好友更耐心地给夫妻双方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的成功率较高。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时一定要遵守当事人自愿原则。如果夫妻一方想离婚,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们帮忙做对方的工作,但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不接受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这个时候,调解员不能强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员的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可以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发生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以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调解协议书一般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有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一般的调解协议书是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但离婚协议书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双方还需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后,该离婚调解协议书才能真正生效。根据《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协议的履行。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履行和内容反生争议的话,还是需要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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