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夫妻分居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2-02-2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98
共同生活是夫妻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如果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法院应该准予离婚。那么,法院认定夫妻分居的标准是什么呢?一般而言,法院认定分居的条件有三个:
第一,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过夫妻性生活。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或者对方认可。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凭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实践中是不是分居不好说,法院也不好认定为分居。
第二,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比如,当事人一方在国外工作,3年未归,一方在国内;或者一方在深圳,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完全可以说是因为工作原因而不是感情问题导致分居的,这会对法院认定带来障碍。因此,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使得法院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但在实践中,收集这些证据是比较困难的。专业的婚姻律师可以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的证据。
第三,分居已满2年。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的时间开始算起,到起诉时已满2年。当然,这需要寻找证据证明分居的起始时间,实践中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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