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美国人约翰与妻子爱丽丝,1993年在土耳其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1年3月至2006年,约翰在重庆市工作、居住。爱丽丝却在美国俄勒冈州,双方均未互相探访,处于分居状态。2006年6月,由于工作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原因,约翰认为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将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约翰在我国已经居住了5年多,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对约翰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经合法传唤,爱丽丝亦到庭应诉,爱丽丝拜师同意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法院针对双方离婚意思的表示,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爱丽丝抚养,婚生子由约翰抚养。
【分析】
外国人是否能再我国提起离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在中国居住。
本案中,约翰与妻子都是美国人,两人在土耳其结婚,婚姻缔结地也不在中国。但是,约翰在重庆工作、居住了5年之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庆法院具有管辖权,可受理约翰的离婚诉请。法院脸厚,依法送达法律文书,送达传票给爱丽丝,爱丽丝出庭供应诉,对离婚与子女抚养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法院受理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