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发布时间:2011-04-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905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1、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与变更。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母亲有法定的不宜哺育婴儿情形时,可随父亲生活;2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随何方抚养的问题,父母应在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对于年满10周岁以上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意见。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和变更。离婚后由一方负担部分或全部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的时间长短,数额多少,给付方法等问题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当子女抚育费需要合理增加,或父母一方的给付能力发生变化时,可协议适当变更抚育费的给付,但这种变更必须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变更。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18周岁为止。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丧失劳动能力或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学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和能力和条件的,父母如果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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