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一方抚养子女可以讨要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11-07-1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69

女士与先生于2004年在深圳登记结婚,2008年儿子出生。由于双方生活习惯价值观等差异很大,在儿子出生后才几个月的时候,打算离婚的女士便把孩子带回娘家居住,与先生分居再没有来往。期间因先生一直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112女士打算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先生支付自分居起至今的抚养费。

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陈女士与先生现在还是夫妻关系,且没有订立过财产协议,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女士抚养孩子的支出也是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视为先生已经支付了抚养费。

我所律师作为女士的代理人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双方的义务。通常在夫妻关系较好的情况下,双方的经济收入是在一起的,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及子女抚养是没问题的,但是在夫妻关系紧张并分居的情况下,双方的经济收入已分开,而子女往往是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基本上是不管不问,这样既加重了抚养子女一方的负担,也影响了女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夫妻关系虽然没有解除,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由双方共同使用,而是各自使用的情况下,抚养费用完全由一方来承担显然于法不符。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我所律师的诉讼理由,案件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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