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仅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赋予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探望受阻的时候,既不能直接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通过自己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来间接实现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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