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7年1月,黄某与龙某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龙飞。龙某的父母无比疼爱孙子,且共同抚养孩子。1999年,黄某与龙某协议离婚,龙飞由母亲黄某抚养。龙飞与母亲离开龙家后,祖父母经常去看望孙子。2011年黄某再婚后,发现由于老人的溺爱,龙飞对继父的管教不理不睬,于是找到两位老人,要求他们未经她同意不要擅自探望龙飞。老人以自己是孩子的祖父母,有权利探视孩子为由,不予理睬。2005年,黄某诉至法院,称由于爷爷奶奶对孙子的探望,使得孩子养成很多不良习惯,并且给她新建的家庭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中止二老对孙子的探望权利。老夫妇俩认为,两人探望亲孙子是受儿子龙某委托并以祖父母的身份前去的,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法院认为:老人作为龙飞的祖父母,如果黄某没有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节制的探望自己的孙子是人之常情。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对他们的行为提出异议,且祖父母的溺爱已经对孩子的生活习惯等产生不利影响,违反了《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至于两位老人说他们是受儿子的委托探望龙飞,证据不足。法
庭最后宣判,祖父母今后未经龙飞母亲黄某的许可,不得擅自探望龙飞。
【分析】
严格地将他是全的主题界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显然过于狭窄,由于我国的现实状况,父母工作繁忙,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开销,抚养孩子,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必然要忙于生计,多数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帮助一起带孩子。父母的离异,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拒绝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剥夺了老人的探视权,对老人和孩子的感情都是不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主要看他们是否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