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吗?

发布时间:2012-03-0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79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另一方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的继承既得权所延伸的遗产份额尚未实际取得,只是体现为一种期待利益,而这种期待利益的实现尚需以遗产分割为条件。

       此时的财产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问题,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以列入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如果离婚诉讼已经开始,则需要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提起一个继承之诉。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止诉讼,也会就财产分割以外的、事实已经清楚的离婚诉讼请求部分现行判决,这样做也是比较适宜的。




相关文章:
离婚案中商业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离婚中如何对军产房进行分割
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
离婚房屋被卖给第三方的处理
咨询热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