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婚后,两人签订了“协议书” 一份。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由各自承担。……自签字之日起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
从2002年夏天开始,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发生吵打。去年年底,
被告
我所律师代理意见: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该约定内容是明确的,是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房屋的产权归属等所作的约定。所以,该约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均应按此约定履行。被告称该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主张上述约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应按照“协议书”和中约定的方式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被告称其实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事实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是按协议履行的,故被告主张该协议书无效不能成立。依法判决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方式分割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