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商业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1-07-1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458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方要求将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保险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保险属于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这是因为婚姻的存在导致投保任、受益人多样化,既可以是夫妻一方,也可以是自己的子女甚至是父母;同时,由于现在的商业险种类多样,有的还带有储蓄性质,可以在若干年后领取现金,有的还可以按年分红。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的复杂性导致法律界对一方所购的商业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很大分歧,有的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既然受益人特定,就已经确权。离婚时是对现存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购买保险是一种支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一种处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尤其是商业保险属于投资,特别是在保单数额较大且受益方为夫妻一方时,可能显失公平。

本律师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购买保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视为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时保险合同的财产利益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享有,不应当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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